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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109年6月28日修訂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範縣市政府設置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負責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及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

 

二、學校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學校應於知悉後5日內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專審會調查。

 

三、承上,若是由學校自行調查,認為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應再由校事會議決議自行輔導或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專審會輔導。但若學校已申請專審會調查,經專審會調查認為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則由專審會續行進入輔導程序,學校免再提出輔導之申請。

 

四、本市專審會委由公埔國小承辦,各校如欲提出調查或輔導之申請,請先將相關申請表件及所有佐證資料免備文逕(寄)送至公埔國小(聯絡窗口:校長林來利或輔導室房子文主任)協助先行檢視完整性,待初檢通過後,各校再行函報教育局申請專審會調查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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