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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相關法令 | 2018-08-04 | 點閱數: 1351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之組成、運作及審議方式,並依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專審會為協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其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專審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教育局長就本市教育局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本市校長協會代表、本市家長團體代表及本市教師組織代表等人員遴聘之,其中教師組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專審會委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由教育局長指派教育局代表兼任。

       (二)專審會任務如下:

      1、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

2、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

3、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4、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三)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教育局代表得由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非屬教育局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應於開會前向專審會請假,未經請假而未出席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四)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三、依第二點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

(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

(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教育局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者。

(三)教育局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另亦可援用教育部與其他縣市之調查員及輔導員人才庫。

(四)經遴聘為調查員或輔導員者,於依專審會指派從事調查或輔導期間,得申請公差(假),服務學校應依規定核准;代課及交通費等費用,由教育局補助。

(五)教育局得視需要召集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進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案件研討。

(六)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迴避規定。

(七)學校教評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

四、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察覺期:

1、教育局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應函請學校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2、學校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除有下列各款所定事由外,應於五日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

(1)非屬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

(2)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而投訴人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3、學校自行調查者:

(1)成立調查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長、科主任)、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2)應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學校向教育局申請調查者:

(1)學校應填具「桃園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案件申請書」。

(2)教育局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教育局召開專審會時,學校應派員列席說明。

(3)專審會認為有調查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調查。

(4)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協助。

(5)調查小組應於調查結束後十日內,將調查報告提教育局專審會審議,開會時並應列席說明;經專審會審議決定之調查報告,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及當事人。

5、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6、學校或教育局專審會依附表二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期;無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

(二)輔導期:學校或教育局專審會依前項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1、學校自行輔導者,應安排一位或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或向教育局專審會申請協助輔導。

2、學校向教育局申請協助輔導者:

(1)學校應填具「桃園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案件申請書」。

(2)教育局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教育局召開專審會時,學校應派員列席說明。

(3)教育局專審會認為有輔導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輔導小組進行輔導;輔導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輔導。

3、必要時,學校或教育局專審會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4、學校或教育局專審會於輔導期間,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5、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6、輔導期間,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1)經學校或教育局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輔導。

(2)經學校或教育局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之實施。

(3)經學校或教育局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接受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輔導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

(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三年內再犯。

(三)評議期:

1、學校依前項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2、教育局專審會依前項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經專審會審議決定後,學校應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

3、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教育局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附表一:桃園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流程圖

附表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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