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應依教師法所
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
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通報。
2.前目調查小組由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
表及相關人員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評議期: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
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專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同級
校長 協會代表、同級家長團體代表及同級或全國教師組織代表組成,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其中教師組
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專審會任務如下:
1.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
2.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
3.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4.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三)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行政機關代表得由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非屬行政機關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
議者 ,應於開會前向專審會請假,未經請假而未出席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四)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
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
(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
(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
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
(四)經遴聘為調查員或輔導員者,於依專審會指派從事調查或輔導期間,得申請公差(假),服務學校應依規定核准;代課及
交通費等費用,由教育部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集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進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案件研討。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迴避規
定。
學校教評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
五、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處理流程圖
如附表一):
(一)察覺期:
1.主管機關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應函請學校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2.學校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除有下列各款所定事由外,應由校長於五日內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
等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1)非屬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
(2)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而投訴人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3.學校自行調查者:
(1)成立調查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長、科主任)、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
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2)應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者:
(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
(2)專審會認為有調查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
與調查。
(3)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協助。
(4)調查小組應於調查結束後十日內,將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開會時並應列席說明;經專審會審議決定之調查報告,
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及當事人。
5.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6.學校或專審會依附表二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認為有
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期;無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
(二)輔導期:學校或專審會依前款第六目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1.學校自行輔導者,應安排一位或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
2.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者:
(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
(2)專審會認為有輔導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輔導小組進行輔導;輔導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
與輔導。
3.必要時,學校或專審會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4.學校或專審會於輔導期間,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5.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6.輔導期間,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1)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輔導。
(2)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之實施。
(3)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接受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輔
導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
(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三年內再犯。
(三)評議期:
1.學校依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2.專審會依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經專審會審議決定後,學校應
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3.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前目所定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
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六、主管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得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審議時,得視需要請當事人或相關人員
陳述意見:
(一)全國或地方教師會代表。
(二)同級校長協會代表。
(三)同級家長團體代表。
(四)教育學者。
(五)法學專家。
(六)行政人員代表。
(七)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七、其他配合措施:
(一)主管機關得設立諮詢專線,協助學校處理,以減少程序瑕疵,並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案例及答客問彙編成冊或建
置專門網站刊載相關資訊,以供各校處理之參考。
(二)主管機關應建立列管機制追蹤處理結果,要求學校應限期處理,並列入校務評鑑參考。
(三)教育部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審會與進行調查及輔導等工作,應補助代課費用、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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